关于印发《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区属各党委、总支、支部:
为全面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精神,推进开发区的党风廉政建设,为开发区创造更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现将《哈尔滨利
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及区纪委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
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党
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
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
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或者包庇、纵容的;
( 六 )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 七 )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
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
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 八 )其他违反中央、省、市、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省、市和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根据上级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致使不正之
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 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
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由于失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 众生命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给予
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 人员、
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 内职务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
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对担任党政双重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领导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负责查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需要做出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请任免机关研究决定;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
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
重后果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八条 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属各级党的基层组织,机关单位,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
二 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